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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发改环资字〔2020〕65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发改环资字〔2020〕653号
发布日期 2020-06-28 生效日期 2020-06-28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塑料污染问题,将塑料污染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制定“白色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列为重点改革任务。各盟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承担起本地区塑料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推进工作方案,实化细化政策措施,统筹做好辖区内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强化相关任务落实,加强督导协调。
 
    三、自治区建立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盟市要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合力,统筹推动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28日
 
    (联 系 人:王海威)              (联 系 人:胡敬韬)
 
    (联系电话:0471-6659417)        (联系电话:15354878989)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切实加强全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率先在部分盟市、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区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工作安排
 
    (一)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1. 开展专项行动,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行为。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2. 加强医疗机构塑料废弃物管理。严格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的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洁净废输液瓶(袋)的收集、回收和利用体系,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行为,严格防止塑料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卫生与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3. 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
 
    责任单位: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牵头
 
    4. 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制定工作方案,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5. 建立健全不可降解塑料袋退出制度,到2020年底,呼和浩特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
 
    6. 积极推广一次性塑料可替代产品,到2020年底,全区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各盟公署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各旗县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积极推广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逐步降低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使用量。到2025年,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文化旅游厅
 
    7. 制定住宿行业塑料用品使用规范,加强对经营企业进行内部约束、外部管控,到2022年底,全区内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但需明确收费价格;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区所有宾馆、酒店、旅店、民宿。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商务厅、文化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完善快递包装使用规范,控制塑料包装使用频率,推广可替代的包装材料,到2025年底,全区内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9. 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结合控膜增效,在农产品主产区因地制宜研究制定针对性方案,结合农艺措施,开展规模化推广可降解地膜试点。
 
    责任单位:自治农牧厅和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邮政管理局和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要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邮政管理局和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加强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邮政管理局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14. 结合实施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要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重点商圈、大型社区、大中小学校园、快递末端网点等区域投放标识明显的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体系;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商务厅、农牧厅
 
    15. 完善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促进塑料废弃物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利用,引导相关项目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不断提升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对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研究制定能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加强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开展江河湖泊塑料垃圾清理。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18. 在推进自治区相关法规、规章修订时,要将塑料污染防治纳入相关法规、规章要求。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落实国家塑料制品禁限目录、塑料制品绿色设计导则、再生塑料质量控制标准、可降解材料与产品的标准标识、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落实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旅游景区和星级宾馆、酒店评定评级标准。
 
    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旅游厅
 
    21. 按国家相关要求,督导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企业进行绿色管理,开展企业绿色管理评价。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邮政管理局等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根据国家规定,实施企业法人信用承诺制度,将违反承诺、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记录。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等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委办厅局等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开展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试点示范。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鼓励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推进公共机构率先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开展不同类型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研究评价。加强江河湖海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和政策等研究,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加大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以降解安全可控性、规模化应用经济性等为重点,开展可降解地膜等技术验证和产品遴选。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生态环境厅等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
 
    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政管理局等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
 
    32. 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考核和问责。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
 
    33. 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件建设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精心组织安排,全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严格责任落实
 
    各责任部门要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逐条逐项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主体责任,并结合本地实际,实化细化政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强组织协调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按期调度工作进展、强化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重大情况和问题定期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标签: 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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