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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解读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
针对部分电商平台出现以拼音缩写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标识销售、宣传商品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于9月30日印发《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2月底,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0-14 生效日期 2020-10-14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解读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针对部分电商平台出现以拼音缩写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标识销售、宣传商品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于9月30日印发《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2月底,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

    一、《通知》印发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清理整治“特供”“专供”标识工作,近年来多次开展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滥用“特供”“专供”标识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在持续强力监管之下,有些经营者为提升商品销量,或将普通商品,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卖出高价,仍然以“特供”“专供”为卖点,不断翻新花样,采取更为隐蔽的手段逃避政府监管,其中尤以在电商平台上采取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标识销售、宣传商品问题较为突出,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助长不良社会风气。

    二、《通知》制定依据

    一是《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是《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形式审查、协助监管以及对违法经营的查处和报告等责任和义务。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聚焦违法行为新动向,重点针对网络销售的食品(酒类、饮料、保健食品)、瓷器、箱包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的商品,以“RMDHT”(人民大会堂)、“ZXYJ”(政协用酒)、“QGRD”(全国人大)、“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在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信息、介绍中或商品广告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行为,部署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一是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系统加强监测排查,并依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平台的行政指导,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电商平台企业和互联网广告发布媒介落实管理责任,增强守法经营意识。三是建立贯通联动的监管执法机制,强化协同监管,畅通监测信息移送渠道,整合执法资源、提升监管效能。四是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对“特供”“专供”商品日常监测,时刻保持警惕,确保整治的持续效果。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完成既定工作目标,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遏制社会不良风气,树立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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