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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2020〕62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皖发改环资〔2020〕624号
发布日期 2020-10-20 生效日期 2020-10-20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20日
 
    安徽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强化源头治理,抓住塑料制品生产使用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推动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
 
    到2020年底,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培育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塑料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一)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0年底,合肥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地级以上城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2年底,全省范围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快递塑料包装。逐步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使用量,到2025年底,全省范围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省邮政管理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在快递领域推广应用“瘦身胶带”、免胶带纸箱和绿色环保包装袋。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符合标准、安全可控的全生物降解地膜,力争在部分地区适宜作物上实现对传统地膜的替代。(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生物基可降解替塑产品研发推广。研究编制全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生物基可降解材料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作用,鼓励相关企业组建省级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联盟。支持有条件的市围绕“龙头+配套”推动生物基新材料链式发展、打造产业集群,对符合条件的集群,及时认定为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积极推荐争取国家级产业集群。鼓励有条件的市在包装材料、农用地膜等重点领域开展生物基新材料示范应用,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优先采购生物基新材料制品。对生物基新材料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每上一个台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企业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推行绿色供应链。电商、外卖、快递等平台企业要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为消费者和平台商家提供绿色包装产品选择。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积极培育专业第三方包装废弃物集中回收及再利用运营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加大塑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力度,鼓励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进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试点,鼓励企业开发绿色设计产品,提升塑料制品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推广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再生塑料。(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七)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全面实施地级市生活垃圾分类,按垃圾分类标准配备布局合理、数量适宜的分类投放垃圾容器,优化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适应和满足塑料废弃物分类需求。积极推广“生态美”超市,探索建立塑料废弃物积分兑换机制。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两网融合”,将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站点,引导建设规范站点。建立政府扶持、市场主导的农膜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实现覆膜区域回收全覆盖。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加快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和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不同废弃物处置项目间的产业链条,引入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推进垃圾焚烧发电等设施建设,鼓励、倡导以清洁焚烧处理为主要方式处理不可回收类塑料垃圾,规范配置飞灰填埋、渗滤液处理等设施,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开展江河湖泊、港湾塑料垃圾清理和清洁河(湖)滩行动。鼓励建立乡村物业管理站,对废弃农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进行定点堆放、定期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十)严格政策执行。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严格塑料制品行业准入管理。对明令淘汰的、超出淘汰截止日期的塑料制品产能,依法依规对企业采取关停、取缔等相关措施,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制度供给。按照国家发布的塑料制品禁限目录,对纳入目录的产品实行分类管理。依据国家发布的塑料制品绿色设计导则,推进塑料制品的绿色开发设计。贯彻落实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企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标准。对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开展包装适宜度分级评价研究,研究提出差别化管理措施。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旅游景区和星级宾馆、酒店评定评级标准。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支持措施。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等省级股权投资资金加大对生物基新材料企业及项目的支持力度,主动对接、精准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壮大。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充分利用“徽采商城”“皖采商城”等采购平台,依法依规对符合标准的绿色产品实施政府采购。在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领域,推动形成典型案例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和项目申报试点示范。各地要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结合垃圾分类工作,设置投放点值守岗位,纠正不规范投放行为。鼓励各地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公共机构要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其他一次性物品使用。(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科技支撑。择优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强江河湖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等研究。推进废旧塑料回收再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加大符合标准的可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力度,做好技术验证和产品遴选。(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严格执法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场所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塑料制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黑色包装袋等特定物质超标包装专项整治。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切实抓好落实,重点围绕2020年底阶段性目标,分析评估各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可操作、有实效的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考核和问责。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化细化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标签: 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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