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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党办〔2020〕61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银川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这一最基本的民生,全力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全力提升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银党办〔2020〕61号
发布日期 2020-08-21 生效日期 2020-08-2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法规解读:一图读懂《银川市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银产业园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巡察机构,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
 
    《银川市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银川市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这一最基本的民生,全力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全力提升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十二届九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首府责任、首府标准、首府担当的意识,鼓足干劲、实干兴银,按照“一高三化”和“走在前、做表率、惠民生、防风险”的要求,实施健康银川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提高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环节、全链条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美丽新银川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抓住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抓住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这一“关键环节”,层层压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快健全更加科学、完备、严谨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安全。
 
    (三)坚持问题导向。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四)坚持预防为主。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供应链管理,提高风险发现与处置能力。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最大限度消除不安全风险。
 
    (五)坚持依法监管。强化法治理念,严格遵守法规制度、标准体系,重典治乱,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
 
    (六)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堵塞漏洞、补齐短板,推进食品安全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七)坚持共治共享。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政府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形成各方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于风险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食品抽检总量达到4批次/千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地产蔬果、畜禽水产品全部实现产地准出,各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全部实现市场准入;“三小”行业得到有效整治,辖区政府要引导食品小作坊、食品小摊点进入集中场所和指定街区进行统一管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型以上餐馆和规模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重点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整体良好率达到100%、优秀率达到30%;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现风险分级监管全覆盖,并全部纳入“智慧食安”监管系统,全面推进智慧化监管;全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以及学校、医院、中型以上餐饮企业等团体消费单位肉菜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70%以上;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基本得到控制,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安全感、满意度达到75%以上,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基本相适应。
 
    到2035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食品安全标准水平与全国其他省会城市保持一致,产地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明显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体系运行有效,食品安全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四、建立最严谨的标准
 
    (一)强化国家标准执行。积极参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制定我市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严格执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国家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到2020年,对标国内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加快制修订符合银川市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相关行业规范。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规范优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围绕全市6种地理特色优势农产品,加大绿色、有机、地埋标志农产品认证监管,扩大优质特色农产品认证规模和数量,全面提升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品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标准宣传实施。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健康宣传日和世界粮食宣传日等形式加大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对食品安全标准的使用进行跟踪评价(责任单位:市卫健委)。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范标签标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制定与其相配套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三)严把产地环境安全关。实施耕地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健全和完善土壤信息共享机制,持续开展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为主的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风险排查和整治。到2020年,完成全市耕地质量类别划分。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严格控制在耕地集中区新建(改建、扩建)涉重金属企业,防止重金属等污染物进入农田。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监控体系建设和专项执法力度,加强固定源、生活源VOCs排放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加强乡村旅游景区周边水环境保护,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不断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严把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关。严格执行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依法落实农业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指导农户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有关规定,防范农药兽药残留超标。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五)严把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做好粮食收购企业资格审核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入厂(库)和库存质量检验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加强烘干、存储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为农户提供粮食烘干存储服务,防止发霉变质受损。探索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到2020年,在储备企业大力推进“四合一”绿色生态储粮新技术,保障粮食品质和储存安全。建立完善政策性粮食质量和数量监管机制,提升粮食仓储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主食厨房、优质粮食工程建设,在市辖三区落实主食厨房销售网点进社区、进学校(责任单位:市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实行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过程持续合规。加强特殊食品监管,开展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将体系检查逐步扩大到白酒、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饮料等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到2020年,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和实施HACCP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严把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加大对冷链物流监控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覆盖基地贮藏、物流配送、市场批发、销售终端全链条的冷链配送系统,推动冷库、冷藏车等冷链设施安装温度传感器、温度记录仪等冷链监控设备,严格执行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和贮存温度控制等要求,防止冷藏、冷冻食品在储藏、配送、销售过程中脱冷变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加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积极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保质期标识等规定,严查临期、过期食品翻新销售。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商场(超市)、食品批发(零售)市场全部建立食品快检室,并确保每个快检室每年快检量不少于500批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和城市配送“最后一公里”等突出问题,通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综合服务能力强的冷链物流企业,普遍实现生鲜农产品和易腐食品冷链服务全程可视、可追溯,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管理规定和卫生规范。不具备餐饮具消毒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落实餐饮具集中消毒、统一配送制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全面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加工操作、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认真执行网络订餐平台及其分支机构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制度,严格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平台设立专职人员对入网餐饮单位的审查登记、经营行为抽查监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责任进行常态化检查。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并定期准确评价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确保餐饮用具等食品相关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85%以上。所有提供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单位必须有实体店经营资格,不得超范围经营,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逐步推行网络订餐“食安封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九)从严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构建我市现代化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到2020年,全面清理与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认真落实新出台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制度,依法严肃追究故意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严惩重处违法犯罪。持续保持对食品犯罪的常态化严打高压态势,要加大侦办食品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力度,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坚持末端打击与前端治理并重,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处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全面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等制度机制,做好与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衔接配合,探索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十一)加强基层综合执法。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有足够资源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执法力量向一线岗位倾斜,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农业综合执法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加强执法力量和装备配备,确保执法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落实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十二)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健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者名单认定机制和管理制度,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坚持最严肃的问责
 
    (十三)厘清层级监管事权。依法依规制定全市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压实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做好制定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配合完成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市、县两级原则上承担辖区内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和执法事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强化评议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加强对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并纳入全市绩效考评体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委考评办,市食安办,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有关党政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对其提拔使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对考核、履职达不到要求的,约谈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食安办,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五)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依照监管事权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银川市委和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或者阻碍干涉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或者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十六)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设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对生产经营情况实施监督管控,确保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法规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鼓励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建立和实施HACCP等先进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行为,确保产品功能声称真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全面加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全过程控制。对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要主动监测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要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深入推进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依托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在实现乳制品、粮油、牛羊肉、枸杞、瓜菜等重要产品全链条追溯基础上,继续增加追溯品种,扩大追溯覆盖面。结合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工作,启动电子化结算,进一步完善肉菜追溯批发市场子系统,提升肉菜追溯信息化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与使用,统一制定追溯工作规范和数据标准,实现全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凭证相统一,将追溯工作与农业品牌推选、“两品一标”认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以及肉菜示范单位评定等工作挂钩。到2020年,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园区产品全部实现可追溯;到2035年,主要农产品基本实现可追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线下实体商业网点和线上电商平台设立追溯产品专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追溯体系建设主体责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主动参与、先行先试、分步推广”的原则,推进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食品配送单位、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中央厨房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通过食品安全风险分担,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水平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要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到2020年,完成全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试点开展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与物资储备局)。
 
    九、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改革许可认证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对规模化经营主体和小散农户实行差异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继续做好审批业务的流程再造,对低风险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探索推行“先证后查”“自主声明”“公开承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探索实行备案管理。健全实施食品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现许可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降低办证成本、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实施质量兴农战略。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优质安全、绿色发展为目标,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全面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制定标准化工作推进方案,积极推动稻渔生态养殖、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五优水稻”、“五优蔬菜”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家庭农场认定和示范创建,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推广面向小农户的多种托管模式,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逐步减少自行使用农药兽药的农户(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全市食品产业布局,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认证认可,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提升我市品牌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积极培育新华百货、迎宾楼等在我市经营30年以上的骨干企业按照“老字号”的要求开展经营。到2020年,重点打造优质粮油、葡萄酒、枸杞及制品、糕点、方便休闲食品等制造基地,指导食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建立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加强与电商平台深度融合。加大冷链物流项目支持力度,推进专业化、规模化冷链物流企业发展,推广专业化、轻量化冷藏运输车辆。鼓励生鲜食品经营者实施存储、批发、加工、运送一体化冷链物流模式,保障生鲜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三)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按照市委和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将食品安全纳入我市科技计划重点支持领域。不断强化资源统筹,针对食品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通过企业后补助、科技金融等政策,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培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十、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二十四)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市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过分级管理、资源共享、互通信息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发现问题迅速处置,并及时通报,上游查明原因、下游控制危害。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群众调查摸底、信息报告、聚餐登记、日常巡查、宣传引导等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十五)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各环节发现的风险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构建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风险预警机制,实现由被动处理向主动防控转变。2020年,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六)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强市、县两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普遍具备与当地食品产业发展、监管需要相适应的检测能力。支持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与市、县两级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超市、市场开办方(含农产品、早市)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大食品快速检测室的建设和快检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风险监测覆盖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覆盖各级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强化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加大检测技术培训,提升基层检测技术人员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七)强化抽检监测问题导向。按照国家、自治区抽检监测有关要求,统筹各县(市)区抽检事权,力争抽检样品覆盖所有农产品和食品企业、品种、项目。提高对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加大对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力度。在监督抽检的基础上,加大评价性抽检力度,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到2020年,全市食品检验检测量达到4批次/千人,合格率达到98%以上;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2批次/千人。依法公开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强化检打联动,对抽检确认为不合格的,坚决做到溯源查处(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二十八)推进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建立完善“互联网+食品”监管,重点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建立重点食品追溯协作平台和智慧监管平台,对大中型食品企业远程可监控、生产经营全程可追溯、监管执法全程可记录。推动线上线下监管全覆盖,逐步实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网上排查汇聚和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以“机器换人”,提高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和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市网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
 
    (二十九)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完善银川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监测、组织指挥、应急保障、信息报告等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体系。强化应急管理培训演练,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能力。加强舆情监测,建立重大与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响应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机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强化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开展风险解读,鼓励研究机构、高校、协会、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科学解疑释惑。鼓励企业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方式直接回应消费者咨询。建立食品安全有害信息通报、研判、处置机制,依法打击造谣传谣、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十一)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世界粮食日”等宣传阵地,持续推进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市场等活动,深化普法宣传与科普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法治素养。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监管谁普法”责任制。逐步形成“一县区一特色、一乡镇(街道)一亮点”的宣传格局。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合理膳食,开展营养均衡配餐示范推广,提倡“减盐、减油、减糖”(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十二)鼓励社会监督。建立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执法职责、依据、标准、程序、结果,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发现解决行业共性隐患问题。鼓励新闻媒体准确客观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有序开展食品安全舆论监督(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十三)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强化《银川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宣传深度和广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十二、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
 
    (三十四)实施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专项行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毒理学研究等基础性工作,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害物质、环境污染物、食品相关产品等风险监测,系统开展食品中主要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与物资储备局)。
 
    (三十五)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严格执行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兽药抗菌药治理行动,遏制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抓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5年内分期分批淘汰现存的10种高毒农药的目标要求,全面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产地环境净化行动,组织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风险排查、整治和修复工作,科学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编制完成耕地分类清单并实行分类管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六)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严格奶牛养殖饲料、兽药管理,促进奶源基地实行专业化、规模化、智能化生产,提高原料奶质量。加大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及运输车辆的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查生鲜乳收购、冷藏、装运质量控制措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禁止使用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销售,规范标识标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七)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依托肉菜追溯体系建立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材集中采购平台,严格供应链企业标准,将生产工艺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配送企业纳入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落实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责任制,实施学校相关负责人和家长陪餐常态化。实行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大宗食品通过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配送,确保食材上下游追溯形成闭环,防范和减少食源性疾病事件。将食品安全纳入学校教育日程,加强对在校学生食品安全教育普及和素养养成。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积极开展“主食厨房”进校园计划,在学校设立校内营养早餐销售点,引导学生购买健康、营养早餐(责任单位:市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全力推行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明厨亮灶”建设,全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明厨亮灶”全部实现“网络厨房”(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学校(托幼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联合整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八)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持续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审查清理,以方便食品、保健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奶及奶制品等为重点品类,严厉打击“三无”、假冒、劣质、过期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农村、城乡接合部为重点区域,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实现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用2至3年时间,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净化农村消费市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九)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全面实现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和风险分级管理。鼓励支持餐饮服务单位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以餐饮示范街区创建,提升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积极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封签”试点工作,加大对送餐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抽检监测力度,鼓励外卖送餐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环保可降解产品。大力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范“地沟油”流入餐桌。开展餐饮门店“厕所革命”,改善就餐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市政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及组织虚假宣传、违法会销、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养老院及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利用养老机构和场所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利用早市、社区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完善保健食品标准和标签标识管理。做好消费者维权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四十一)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坚决打击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的行为,做好政策性用粮、加工转化用粮和市场供应粮食质量的监管,共同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强化粮食收购经营者责任落实。指导监督企业建立质量档案和经营台账,落实粮油出入库检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及时发布粮食质量信息。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提高绿色优质安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责任单位:市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二)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持续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推进企业信用管理,认真落实进口食品准入制度、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制度和进口食品国内收货人备案机制。全面规范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进口食品市场销售监管,以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肉类、水产品、休闲食品等进口食品为重点检查品种;以超市、孕婴店、进口食品专营店为检查重点场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三)实施“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统一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以“六城联创、整体达标”为创建原则,全力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全面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满意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
 
    十三、深化食品安全体制机制改革
 
    (四十四)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托现有资源加强市县两级职业化检查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检查人员专业技能,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组建市级食品安全专家库,向政府和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排除重大风险隐患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撑。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装备现代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
 
    (四十五)深化基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落实辖区内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不断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提升基层执法硬件配置,确保有足够资源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试点推进基层执法办案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健全职业风险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四十六)加强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在社区(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劳动报酬保障机制,充分发挥调查摸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引导等方面的“千里眼”作用,积极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全面净化食品安全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七)激励干部担当。加强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监管职责,敢于同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爱护一线监管执法干部,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激励广大监管干部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八)深化党政同责。全面落实《银川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和《银川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责任清单》,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领导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专题调研,每年推动解决1~2项影响本地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各级党委要结合巡察工作安排,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跟踪督办。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业务必须管食品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每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四十九)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一岗双责”,加强食品安全队伍建设和技术支撑,完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确保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五十)加大投入保障。健全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必要的监管执法条件。企业要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品安全专业化服务领域,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十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具体措施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并细化落实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市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会商,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严格督查督办,将实施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评内容,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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