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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农规〔2020〕7 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核心提示:
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防疫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升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制定《青岛市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青农规〔2020〕7 号
发布日期 2020-11-27 生效日期 2020-11-28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2025-12-2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青岛市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7日
 
  青岛市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协管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防疫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升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农医发〔2008〕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23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农办牧〔2020〕1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疫安全协管员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农村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协检、畜产品安全协管、动物疫情测报、养殖场监管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任务的人员。结合我市实际,将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合并入防疫安全协管员队伍一体管理,不再单独建设特聘动物防疫专员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聘的防疫安全协管员。
 
  第四条 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对稳定的防疫安全协管员队伍,健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第五条 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疫安全协管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基层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基层动监站”)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防疫安全协管员的使用、考核和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防疫安全协管员由各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研究制定方案,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公开选聘和管理。
 
  第七条 防疫安全协管员原则上按照每10个行政村配备1人的比例核定,各区市可根据各镇(街道)工作实际需要合理调剂分配。
 
  畜禽饲养量大、散养比例高的地方,各区市可根据防疫工作实际需要增设,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劳务方式解决集中免疫期间人员不足的问题,有关费用由各区市自行负担。
 
  第八条 选聘的防疫安全协管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从事防疫安全协管员工作,吃苦耐劳、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没有不适宜防疫安全协管员岗位工作的人畜共患病或精神疾病病史;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乡村从动物事防疫工作5年(含)以上的临时工作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具备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3年(含)以上从事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验,或者具备较高的畜牧兽医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符合选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录取:
 
  (一)取得执业兽医师、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
 
  (二)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
 
  (三)参加过防疫员培训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并经所在镇(街)政府推荐的。
 
  第十条 选聘防疫安全协管员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发布选聘简章;
 
  (二)报名;
 
  (三)笔试;
 
  (四)面试;
 
  (五)体检;
 
  (六)公示;
 
  (七)审查;
 
  (八)录用。
 
  第十一条 防疫安全协管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集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合格者须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二条 符合聘用条件的防疫安全协管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限3年(含试用期)。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纪律
 
  第十三条 防疫安全协管员按照网格化监管责任和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协助基层动监站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宣传工作。宣传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方针;
 
  (二)实施动物免疫工作。严格落实集中免疫、程序化免疫和每月补免制度,做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组织实施消毒工作。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以及水网地带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四)做好防疫物资管理工作。做好疫苗、耳标、消毒剂等防疫物资领用、发放、回收、核销等工作,按时完成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信息数据的审核和填报工作;
 
  (五)做好养殖场户巡查监管工作。按照要求对分工区域内养殖场户的生产(包括出生、调入和调出)、畜禽免疫、相关场所消毒、疫病检测和诊疗、病死动物申报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巡查监管,监督指导规模场及时、准确、真实填写《畜禽规模场养殖档案》,并规范填写《巡查监管日志》、及时更新散养户的《畜禽饲养日志》中的有关信息。做好畜牧业安全监管平台的数据采集、上传工作;
 
  (六)动物产地检疫和监督工作。协助官方兽医开展临栏产地检疫,查验畜禽免疫、消毒、死淘和无害化处理档案,临床健康检查,查验运输畜禽车辆清洗消毒凭证,出具协检证明;协助基层动监站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畜禽养殖场户逃避检疫、违规调运动物等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基层动监站;
 
  (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对责任区域等畜禽养殖场户规范用药、用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采样检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基层动监站;
 
  (八)病死畜禽核查和处理工作。按照要求对辖区各畜禽养殖场(户)畜禽死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填报相关信息数据,及时会同收集单位人员收集转运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规范处置;
 
  (九)动物疫情排查工作。协助基层动监站开展动物疫情普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异常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十)畜禽生产统计工作。按照要求每月对辖区各畜禽养殖场(户)存栏、出栏、死淘、出售等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生产信息、价格信息等,并通过青岛市畜牧业监管信息平台将相关数据分类统计上报;
 
  (十一)兽药饲料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对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及时上报;
 
  (十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兽药饲料使用等畜牧兽医实用技术推广、服务等;
 
  (十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对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畜禽养殖、生鲜乳收购、畜禽屠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企业(个人)以及畜禽隔离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及时上报;
 
  (十四)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防疫安全协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二)不落实动物强制免疫和消毒灭原制度,辖区存在漏免漏消、动物不挂耳标;
 
  (二)不落实动物检疫制度,漏检漏报,倒卖动物卫生检疫证章标志;
 
  (三)不落实疫情普查报告制度,谎报、瞒报、迟报动物疫情;
 
  (四)不落实现场取样筛查和阳性样品全部送检复核制度,伪造、冒充送检样品或隐匿问题样品;
 
  (五)不落实现场巡查、监管制度,臆造、隐瞒或伪造监管档案;
 
  (六)不落实养殖数据现场核查、公开公示等制度,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虚报冒领和套取国家扶持资金;
 
  (七)不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向被监管对象吃、拿、卡、要;
 
  (八)不遵守执法检查和保密工作纪律,徇私枉法或向被检查对象通风报信;
 
  (九)不遵守防疫安全协管员绩效考核制度,虚报冒领工作经费;
 
  (十)倒卖、转让疫苗、消毒剂、耳标等防疫物资;
 
  (十一)拖延、隐瞒、拒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件和生态环保安全事件等;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防疫安全协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迟到,不早退;
 
  (二)严禁擅离职守,私自串岗;
 
  (三)严禁聊天、闲逛、处理个人事务;
 
  (四)严禁严禁饮酒、打扑克、下象棋、打麻将和游戏娱乐,上网购物,炒股,观看影视娱乐节目;
 
  (五)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
 
  (六)不做其他不利于单位安全、利益、形象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防疫安全协管员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处分、辞退;
 
  (二)参加与畜牧兽医工作相关的各类培训;
 
  (三)对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协检、畜产品安全协管、动物疫情测报、养殖场监管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人的年终考核结果提出申诉;
 
  (五)申请辞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为防疫安全协管员:
 
  (一)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二)因伤、残、病不能继续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
 
  (三)无故不参加技术培训或考核不称职,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有违规、违纪行为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五)拖延、隐瞒、拒报重大动物疫情的;
 
  (六)自动辞职或签订聘用合同期间擅自离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影响正常工作的;
 
  (七)其他不再适于聘用的情形。
 
  第十八条 防疫安全协管员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一)各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的防疫安全协管员年度绩效考评办法;
 
  (二)各基层动监站负责每月对防疫安全协管员进行考评打分,并将考评结果于次月10日前报所在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考核结果记入防疫安全协管员本人档案,作为绩效工资发放、调整岗位、辞退等的依据。
 
  (三)各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查核对,将平均得分低于60分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防疫安全协管员名单,通知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予以解聘。
 
  (四)防疫安全协管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造成缺岗的,各区市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补录。
 
  第五章 薪酬及管理
 
  第十九条 防疫安全协管员工资按照“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方式管理,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
 
  青岛市级财政统筹本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按照每人每月2600元(含按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的定额补助标准,按比例对各区市防疫安全协管员工资薪酬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莱西市、平度市补助70%;对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补助50%;对崂山区、城阳区补助30%。
 
  各区市要建立防疫安全协管员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资增长的具体周期和比例。各区市确定的工作薪酬超出定额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各区市自行承担;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核定后再按照上述比例给予保障。劳务派遣费用由各区市财政负担。
 
  要落实防疫安全协管员必要的交通、防护、信息终端、统计协管等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保障基本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各区市要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报下一年度防疫安全协管员工作补助经费所需资金预算申请,于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防疫安全协管员工作补助经费发放明细表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防疫安全协管员改革工作未完成的,要在2020年底前改革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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