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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68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3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等19类食品126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244批次,不合格样品24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等19类食品126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244批次,不合格样品24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 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豆之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杏仁果,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巴南区锡平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米线(熟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三)两江新区俊黎火锅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四)南岸区昊翰星辰食品超市销售的生姜,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万州区壹鲜副食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梁平区贵英果蔬经营部销售的胡萝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农贸市场文彦堂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农贸北街4幢1-6号李祥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九)重庆与谊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杂粮蛋(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建国路25号附64号陈素贞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潼南区莲花西路百家优购百货超市销售的钳鱼,五氯酚酸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二)重庆晔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胡萝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三)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镇东店销售的四季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开州区凤林超市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五)万盛经开区家乐惠百货超市销售的豇豆,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万州区小拱桥百顺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猪肉,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长寿区余哥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八)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新发农贸市场(鲜肉摊位)张先富销售的猪肝,五氯酚酸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九)重庆润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重庆市益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贵州老山三黄鸡肉,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花圃街20号附3号(百亘副食超市鲜鱼区)邓礼泉、周玲销售的草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重庆市铜梁区永年酒厂生产的白酒(原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二)北碚区洋腾副食超市销售的芹菜(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三)巴南区云燕花语榨油坊生产的菜籽油,酸值(KOH)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四)涪陵区秦胖子餐饮经营部使用的碗(消毒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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