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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7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饮料等24类食品107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45批次,不合格样品29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饮料等24类食品107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45批次,不合格样品29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彭水县春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北部新区黄山大道连锁店销售的洗老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合川区隆兴镇永兴德心米粉馆销售的花鲢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南川区米购百货经营部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潼南区华厦超市销售的、标称兴平市满江红炒货厂生产的尖果博士瓜籽、金鹳瓜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长寿区凤城街道程晓宾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江津区国金花生厂生产的烘炒南瓜子(椒盐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七)永川区熊义芳面馆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八)长寿区面掌柜饮食店使用的餐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九)江北区玖和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绿态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油(芝麻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北碚区恒发商贸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凯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味胡豆,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江北区丁氏包粥坊销售的南瓜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垫江县家乐康生活超市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盈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三)大足区张光荣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绵阳市蜀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蜀奇香瓜子(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四)黔江区钰韬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银耳,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十五)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粮油经营部销售的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六)荣昌区双河街道唐旺副食店销售的、标称大竹县大开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凤爪(卤泡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七)江北区唐德平农产品店销售的卤猪头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八)垫江县起源逗小面馆使用的餐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九)重庆市长寿区黄大双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涪陵辣妹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鲜香榨菜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十)云阳县叁陆伍购物中心销售的一次性筷子,霉菌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二十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大坪正街118号负一层2-1号焱鑫农副产品经营部B10、11、12、13、14、15、16、17号菜摊商铺谢德碧销售的韭菜,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二)重庆市荣昌县广顺工农村2组97号钟天春销售的芹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三)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油坊沟农贸市场42、43、44号摊位杨雪莲销售的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四)万盛经开区春华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五)两江新区尚炬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六)双桥经开区虾兵蟹将生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蟹,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七)两江新区好客万家刘华超市销售的豇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八)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沙地组白祖卫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九)永川区王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乌鱼,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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