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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12批次不合格样品 涉及质量指标、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等问题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
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近期该局组织抽检乳制品、饮料、酒类、糕点、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盐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8类食品572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60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
  食品伙伴网讯 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近期该局组织抽检乳制品、饮料、酒类、糕点、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盐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8类食品572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60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
 
  2批次样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莎车县万众之春榨油厂生产的棉籽油、新疆丰葵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籽油,均检出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2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其中,新疆七一酱园综合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阳光乳品厂生产的鲜酸奶球(软质奶疙瘩)检出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酵母是自然界中常见的真菌,酵母污染可使食品变酸,破坏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GB 5420-2010)中规定,干酪(霉菌成熟干酪除外)中酵母应不超过50CFU/g。酵母超标原因可能是因为加工过程中原料受污染,也可能是储运条件控制不当导致被污染。
 
  另1批次为:裕民县厨王食品厂生产的风味饮料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原料初始菌落数较高,或是个别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温度等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7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7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分别为:奎屯雷福荣蔬菜水果店销售的韭菜检出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库尔勒土豪区日日鲜便利店销售的毛芹菜检出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氧乐果是一种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一定的胃毒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鳞茎类蔬菜中氧乐果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
 
  毒死蜱,又名氯蜱硫磷,目前是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的有机磷酸酯杀虫剂之一,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等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芹菜中毒死蜱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5mg/kg。
 
  还有3批次样品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泰坤白条鸡店销售的鸽肉、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雪梅白条鸡经销点销售的乌鸡肉、新源县人来人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肉。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动物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另外2批次不合格样品为: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民安一巷81号112号的高新区(新市区)民安巷新鲜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阜康市食为鲜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均属植物生长调节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豆芽。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1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为:新疆阳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新小麻花(糕点)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安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糕点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终产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 (干样品,以Al计)。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2期)2021年 第 2 号不合格样品信息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 不合格项目 检验结果 标准值 检验机构
1 莎车县万众之春榨油厂 莎车县古鲁巴格镇阿克奥尔达村5组 莎车县万众之春榨油厂 喀什地区莎车县古鲁巴格乡阿克奥尔达村5组 棉籽油 3.5L/桶 明迪力 2020/07/03 过氧化值 0.33g/100g ≤0.12g/100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 新疆丰葵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幸福村二片区 新疆丰葵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幸福村二片区 红花籽油 1.8L/桶 丰葵源 2020/04/22 过氧化值 9.9mmol/kg ≤6.0mmol/k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3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阳光乳品厂 / 新疆七一酱园综合购物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396号 鲜酸奶球(软质奶疙瘩) 165g/袋 悠了优乐 2020/09/20 酵母 650CFU/g ≤50CFU/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4 裕民县厨王食品厂 新疆塔城裕民县万花园路65号 裕民县厨王食品厂 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万花园路65号 风味饮料 550ml/瓶 / 2020/06/18 菌落总数 1200CFU/mL;
510CFU/mL;
720CFU/mL;
550CFU/mL;
340CFU/mL
n=5,c=2,m=10²CFU/mL,M=10⁴CFU/m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 新疆阳派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万通里南环东路33-1幢 新疆阳派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万通里-南环东路33-1幢 新小麻花(糕点) 500g/袋 阳派西饼 2020/07/05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142mg/kg ≤100mg/k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6 /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泰坤白条鸡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路33号新北园春市场P2-113号 鸽肉 / /   恩诺沙星 1063μg/kg ≤100μg/k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7 /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雪梅白条鸡经销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路33号新北园春市场P2-122号 乌鸡肉 / /   恩诺沙星 1040μg/kg ≤100μg/k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 / / 新源县人来人网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宏嘉紫金广场7号楼负一层 乌鸡肉 / /   恩诺沙星 1335μg/kg ≤100μg/k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 / / 高新区(新市区)民安巷新鲜蔬菜店(所在地:乌鲁木齐市)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民安一巷81号112号 黄豆芽 散装称重 /   6-苄基腺嘌呤(6-BA) 709μg/kg 不得检出 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0 / / 阜康市食为鲜蔬菜店 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商贸城南侧商住楼负一层07号 黄豆芽 / /   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29.2μg/kg;21.2μg/kg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1 / / 奎屯雷福荣蔬菜水果店 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康乐园129幢C1叁节(金地农贸市场) 韭菜 / /   氧乐果 0.84mg/kg ≤0.02mg/kg 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2 / / 库尔勒土豪区日日鲜便利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圣果路34号辰兴新天地1幢38、39号 毛芹菜 / /   毒死蜱 1.86mg/kg ≤0.05mg/kg 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2期)2021年 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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