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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397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23类食品239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378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23类食品239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378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北碚区世华超市销售的、标称香港大百仕食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监制、广东西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陈皮梅(李子制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苋菜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东西琪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新城店销售的、标称内蒙古天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味瓜子,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蒙古天香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江津区柏林镇阿国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江西省冠香油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菜籽油,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酸值(KOH)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江西省冠香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江津区白沙镇廉价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四川省双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凤爪(辐照食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川省双双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销售的辣椒,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重庆万民缘商贸有限公司金泉时代广场店销售的、标称遂宁市蓝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味胡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丰都县剑辉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辉县市紫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味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八)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金贸路店销售的、标称巢湖米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米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九)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超市有限公司迎宾大道店销售的鲜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秀山县乐思购购物超市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十一)秀山县大华超市有限公司凤栖路分店销售的黄颡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十二)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北部新区黄山大道连锁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奇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重庆奇分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三)城口县明通镇喜满家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日照益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蟹黄味瓜子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四)九龙坡区秦禄伟早餐店销售的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江北区盼望食品销售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御留香商贸有限公司经销、重庆市林中乐耀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辣子鸡,菌落总数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六)重庆口口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漳州海之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漳州海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味生态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七)重庆口口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福建东山县永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冻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八)酉阳县勾玉梅小吃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十九)荣昌区昌元街道昌秀包子店使用的消毒餐具(筷子),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2.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3.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xls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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