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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7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核心提示:
近期,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15类食品共1097批次样品,合格样品1075批次,不合格样品22批次。不合格样品包括:调味品2批次、酒类1批次、肉制品8批次、食用农产品9批次、饮料2批次。
  近期,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15类食品共1097批次样品,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抽检的1097批次样品中,合格样品1075批次,不合格样品22批次。不合格样品包括:调味品2批次、酒类1批次、肉制品8批次、食用农产品9批次、饮料2批次。不合格批次食品样品的生产日期等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阳光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省玉竹源满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连老汽水(500毫升/瓶、关东人商标),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二)吉林市昌邑区华阳小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吉林市兴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筋(80g/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三)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卤鸡爪(35克/袋、好又乡商标),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四)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长明食品摊床销售的标称安图千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牛板筋(酱卤肉制品)(200g/袋、岩泉商标),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五)延吉市幸福小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拌菜(200克/袋、生产日期2020-10-09),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六)延吉市幸福小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拌菜(200克/袋、生产日期2020-10-08),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七)延吉市幸福小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拌菜(200克/袋、生产日期2020-10-03),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八)通化绿风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喜之源老汽水(500ml/瓶),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九)白山市合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省百乐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百乐牌鲜味酱油(380ml(435克)/袋、百乐商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白山市合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省百乐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百乐牌一烧红酱油(447毫升(500克)/袋、百乐商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一)通化县绿园果蔬生鲜超市销售的豇豆,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汪清县新民市场广利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省绿家族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唤醒酒(250mL/瓶、绿家族唤醒及图形商标),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万源批发市场李学恒销售的鲫鱼(散装称重),地西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四)朝阳区小陈牛羊肉摊床销售的标称长春市吉星肉业有限公司为进货来源的子盖肉(牛肉),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五)吉林市船营区奕丹鲜肉批发行销售的标称吉林市万鑫肉质品有限责任公司为进货来源的猪后腿肉,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六)吉林市丰满区江山综合批发市场小琴蔬菜摊床销售的芹菜,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七)吉林市丰满区江山综合批发市场小琴蔬菜摊床销售的马铃薯,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八)榆树市郭立新鸡蛋批发摊床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十九)榆树市建华农贸市场李影鱼床销售的草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十)永吉县口前镇丽辉连锁超市城门店销售的标称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拉大腊肠(熏煮香肠)(200克/袋、得利斯及图形商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廿一)吉林市丽辉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永吉县新购物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省敦化市好心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248克/袋、广兰好胜利及图形商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廿二)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洛城店销售的泥鳅鱼,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当地市场(食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长春、吉林、延边市市场(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长春、吉林、延边、通化市市场(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第47期).docx
 
     附件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第47期).docx
 
     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1130.xls
 
     附件4:食品抽检合格-2020113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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