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4期(总第265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粮食加工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罐头、酒类、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和水产制品共12大类食品661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饮料8大类食品16批次样品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粮食加工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罐头、酒类、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和水产制品共12大类食品661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饮料8大类食品16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临沂市临沭县百灵百货商店销售的来自刘桂美(供货商)的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二)邹城市泽铭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三)菏泽市鄄城县明慧菜馆销售的来自周家野生活鱼店(供货商)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四)淄博市鲁中蔬菜批发市场耿海波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日照市东港区张家肉夹馍生产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越品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二)东营市东营开发区金梁快餐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临沂市罗庄区杜德法熟食店生产的酱牛肉和酱猪耳朵,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菏泽市鄄城县为军牛肉汤馆使用的自消毒餐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二)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童星幼儿园(后园)食堂使用的餐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三)潍坊市潍坊郑王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溪歌山泉水,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临沂市兰陵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兰陵路分店销售的标称为沈阳市小国食品厂生产的椒香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二)济南市济南历下怡乐家商贸中心销售的标称为南阳金凯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麻花(直接挤压型膨化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滨州市阳信县信城三泽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全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全信窑龄15浓香型白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枣庄市府前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枣庄七珍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黑木耳(分装),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临沂市山东永宸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菠菜,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doc
 
  2.   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xlsx
 
  3.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表.xls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
声明:
①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
②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信息,均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权,请速来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 联系方式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1530909346 电话:0535-2122172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