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9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糕点、罐头、酒类、茶叶及相关制品、方便食品、水产制品、蜂产品、饼干、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13类食品107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53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见附件),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糕点、罐头、酒类、茶叶及相关制品、方便食品、水产制品、蜂产品、饼干、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13类食品107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53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见附件),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糕点、罐头、酒类、茶叶及相关制品、方便食品、水产制品、蜂产品、饼干、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13类食品107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53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见附件),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
(一)海宁豫优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瑞安市上口饭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海蜇丝,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瑞安市塘下海安胜国海鲜楼加工自制的海蜇丝,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瑞安市新瓯阁海鲜坊加工自制的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兽药残留
(一)绍兴物美昆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冰鲜黄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三门县时代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鱼,呋喃唑酮代谢物、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嘉兴洪兴路分店销售的活鲫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嘉兴洪兴路分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松阳县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黄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台州市黄岩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骨鸡,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微生物污染
(一)崇福县街徐氏糕点生产的玫瑰重麻酥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嘉兴有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芋泥馅,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其他污染物
(一)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衢州柯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青岛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永辉优选馋大狮烤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青岛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岱山店销售的标称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鱿鱼丝,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杭州萧山二哥粮油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大江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诸暨市西源红酒作坊生产的西源捂烧,酒精度不符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开化醉美酒坊生产的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嘉兴、绍兴、衢州、舟山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温州、嘉兴、绍兴、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嘉兴、绍兴、衢州、台州、丽水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4日
标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用农产品
方便食品
食品安全
兽药残留
抽样检验
调味品
蜂产品
食用油
微生物
污染物
饼干
餐饮
茶叶
抽检
罐头
粮食
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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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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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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