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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397批次,涉及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等12类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79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397批次,涉及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等12类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79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邳州市运河镇从侠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徐州思航食品厂生产的美思缘泡椒臭干子(挤压糕点),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沂市检验检测中心。
 
  二、南京喵喵雨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徐州市龙仔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鸭血粉丝汤(方便粉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三、扬州市怡膳粮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高邮市汇金杂粮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红豆薏仁混合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四、灌云县侍庄街道何建青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德州利康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纹蛋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五、海安美物超市销售的标称武汉香乐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六、标称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万蜂幸酿蜂蜜,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七、标称金湖全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玫瑰花生果(经典原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八、江苏华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射阳县庆缘康蜂产品厂生产的妙语蜂蜜,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九、淮阴区农乡缘特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江苏康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强皮也香捆蹄,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溧阳市溧城寻味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无锡市海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乌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一、如皋市皋上人家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南通市奇香饼干食品厂生产的苏琪脆饼(原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二、北塘区仟味轩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武进区牛塘处留香食品厂生产的米香醇面包,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三、江苏南盐电子商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盐城陈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薏米枸杞燕麦粉,大肠菌群、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四、江苏南盐电子商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盐城陈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核桃黑豆桑葚粉,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五、如皋市莎莉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如皋市康寿食品厂生产的如皋方便玉米糁,菌落总数、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六、如皋市莎莉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如皋市食品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谷杂粮荞麦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七、如皋市伊口休闲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如皋市康寿食品厂生产的富硒玉米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八、南京美客多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宿州市扶疏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血粉丝汤(方便粉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南通、连云港、扬州、常州、无锡、淮安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附件2 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3 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4-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说明.docx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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