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359批次,涉及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饮料等21类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49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359批次,涉及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饮料等21类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49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359批次,涉及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饮料等21类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49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一、海州区王来相食品商行销售的圣女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苏州坤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苏州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汁桃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复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宝应县琴思商店销售的标称新密市凯利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滑头拉面素食(调味面制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宝应县蒋二烟酒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杞县豫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唐僧素牛排(调味面制食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五、仪征市真州镇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店销售的标称太康县宏运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香辣鱼排味(调味面制食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六、海门市道军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洋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七、海门市道军食品批发部销售的鲜鸭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八、宝应县监青好邻居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面制食品(爆椒虾片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九、仪征市马集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焦作市喜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西安烤面筋(调味面制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南京青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潮州市福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京板鸭味(膨化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南通、连云港、苏州、扬州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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