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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786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39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江苏省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2类食品78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75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0,不合格4批次;调味品42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34次,不合格2批次;水产制品75次,不合格1批次;水果制品61次,不合格1批次;食糖30批次,不合格1批次;方便食品33批次,不合格1批次;粮食加工品97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92批次、酒类95批次、糖果制品76批次、食用农产品121批次均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2类食品78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75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0,不合格4批次;调味品42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34次,不合格2批次;水产制品75次,不合格1批次;水果制品61次,不合格1批次;食糖30批次,不合格1批次;方便食品33批次,不合格1批次;粮食加工品97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92批次、酒类95批次、糖果制品76批次、食用农产品121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苏果超市(海安)有限公司宁海路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江苏海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惠邻海蜇头,生产日期为2018-04-19,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2.1×105CFU/g,1.7×104CFU/g,1.2×104CFU/g,1.0×104CFU/g,1.2×104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5.0×104CFU/g。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二)海门市优美鲜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泰州市晶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磨纯香黑芝麻糊,生产日期为2018-04-15,霉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55CFU/g,20CFU/g,70CFU/g,75CFU/g,95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霉菌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三)淮安区悦佳生活超市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江苏沁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优质红糖,生产日期为2017-10-20,总糖分检出值为59.2%,标准规定不低于92.0%。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四)淮安市清河区为亚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江苏沁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鬼花生(麻辣味),生产日期为2018-02-0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90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五)标称为盐城市润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葵花籽(烘炒类炒货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6-03,霉菌检出值为60CFU/g,标准规定不超过25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六)淮安市城东乡佳斌超市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淮安市和瑞食品厂生产的开口松子,生产日期为2018-01-04,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17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七)淮安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连云港侨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蚕豆(牛肉味),生产日期为2018-01-15,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1mg/g,标准规定不超过3mg/g。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八)标称为江阴市月城吉麦隆食品加工场生产的散装相思梅(分装),生产日期为2018-02-26,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79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检测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九)标称为宝应县一品泉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2018-06-26,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78CFU/250mL,<1CFU/250mL,<1CFU/250mL,<1CFU/250 mL,<1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十)钟楼区凌家塘市场东宇调味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为江苏味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秘制花甲王,生产日期为2018-04-14,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3g/kg,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检验机构为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一)标称为宝应荷露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18-06-21,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11CFU/250mL,17CFU/250mL,<1CFU/250mL,<1CFU/250 mL,<1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淮安、南通、盐城、连云港、无锡、常州、扬州、泰州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2.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3.合格产品信息 .xlsx
 
     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说明.docx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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