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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31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湖北省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抽检蛋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饮料、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共13类食品437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30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抽检蛋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饮料、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共13类食品437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30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酒类57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糕点6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方便食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水果制品1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蛋制品53批次、蜂产品10批次、肉制品15批次、乳制品8批次、食用农产品40批次、蔬菜制品22批次、饮料23批次、食品添加剂10批次、其他食品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武汉市武昌区有亿超市销售的标称睢县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面制食品(五谷杂粮)(生产日期/批号:2018-03-17),山梨酸及其钾盐检出值为0.14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出值为0.063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谷城乐享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房县野人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野人泉黄酒(生产日期/批号:2018-03-08),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729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赤壁市城市超市销售的标称咸宁市咸安区清香桂花制品厂生产的糖桂花(蜜饯)(生产日期/批号:2018-04-19),霉菌检出值为600CFU/g,标准规定为≤50CFU/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石花店销售的标称武汉市楚汉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银莲湖枸杞酒(生产日期/批号:2017-10-10),酒精度检出值为37.6%vol,标准规定为34.0%vol-36.0%vol。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湖北米襄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米襄阳黄酒(陈酿)(生产日期/批号:2018-05-03),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34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襄阳长虹路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米襄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米襄阳黄酒(生产日期/批号:2018-01-20),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32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中百仓储潜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北卉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台式绿豆冰糕(烘烤类糕点)原味(红豆夹心)(生产日期/批号:2018-05-15),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6000000CFU/g;53000000CFU/g;18000000CFU/g;21000000CFU/g;380000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武汉、十堰、襄阳、孝感、咸宁、潜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80809
 
  3.   食品抽检合格-20180809
 
  2018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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