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8年 第101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河北省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近期,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河北省食药监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罐头、酒类、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饮料等9类食品11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0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近期,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罐头、酒类、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饮料等9类食品11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0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近期,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河北省食药监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罐头、酒类、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饮料等9类食品11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0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13批次,3批次不合格;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1批次, 2批次不合格;水产制品3批次,1批次不合格;调味品2批次,1批次不合格;饮料21批次,3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44批次,乳制品10批次,罐头3批次,酒类3批次,未检出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 邱县玉都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冷榨葡萄籽油,酸值(KOH) 检出值2.4mg/g,标准规定为≤1.5mg/g;过氧化值检出值0.23g/100g,标准规定为≤0.2g/100g。检验机构为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2. 肥乡县旭波酿造厂生产的旭波酱油,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检出值33%,标准规定为不超过氨基酸态氮含量的30%。检验机构为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3. 广州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鱿鱼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72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4. 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滨路北姜红彬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检出值为2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5. 河北润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华耀文冠果油,酸值(KOH) 检出值0.65mg/g,标准规定为≤0.6mg/g;过氧化值检出值21.7mmol/kg,标准规定为≤5.0mmol/kg;溶剂残留量检出值8.74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铅(以Pb计) 检出值0.12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检验机构为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6. 海兴县鑫顺水产销售中心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检出值为1.7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7. 元氏县博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大肠菌群检出值为2CFU/mL,<1CFU/mL,<1CFU/mL,<1CFU/mL,<1CFU/mL,标准规定为n=5,c=0,m=0(在5个样品中,允许有0个样品大肠菌群指标检验值大于0CFU/250mL);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67 CFU/250mL,0 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在5个样品中,允许有0个样品铜绿假单胞菌指标检验值大于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石家庄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8. 海兴县恒鲜水产门市部经营的三角蟹,镉(以Cd计)检出值为2.3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9. 元氏县明润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常山源饮用纯净水,大肠菌群检出值为8CFU/mL,<1CFU/mL,3CFU/mL,<1CFU/mL,<1CFU/mL,标准规定为n=5,c=0,m=0(在5个样品中,允许有0个样品大肠菌群指标检验值大于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石家庄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10. 石家庄蓝冰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2 CFU/250mL,15 CFU/250mL,19CFU/250mL,13CFU/250mL,1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在5个样品中,允许有0个样品铜绿假单胞菌指标检验值大于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石家庄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公众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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