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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药监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48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重庆市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近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26类食品49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78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
   近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26类食品49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78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淀粉及淀粉制品12批次,不合格1批次;糕点84批次,不合格6批次;食用农产品105批次,不合格2批次;饮料39批次,不合格4批次;餐饮食品3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4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8批次、蛋制品8批次、豆制品24批次、方便食品5批次、蜂产品8批次、罐头1批次、酒类27批次、冷冻饮品2批次、粮食加工品31批次、肉制品15批次、食品添加剂3批次、食糖3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蔬菜制品32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4批次、水产制品9批次、水果制品7批次、速冻食品9批次、糖果制品8批次、调味品38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武隆区李波乐购超市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80.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标称重庆卓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沙月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0.26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标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公爵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蛋糕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2。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20%。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标称重庆市渝中区吴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蕉蛋糕菌落总数检出值为7.6×104CFU/g;2.2×105CFU/g;1.5×105CFU/g;9.3×104CFU/g;4.4×104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标称重庆市大足区金麦糕点坊生产的面包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7.8mg/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mg/g)高56%。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标称重庆锡涵食品有限公司陶家分公司生产的牛奶棒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6.5mg/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mg/g)高30%。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标称重庆市潼南区强兴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潼南区强兴水业凉风垭店销售的强兴薄荷水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6×103CFU/mL; 6.2×103CFU/mL; 7.9×103CFU/mL; 6.5×103CFU/mL; 5.9×103CFU/mL。标准规定为n=5,c=2,m=100,M=10000。酵母检出值为3.2×102CFU/mL,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CFU/mL)高31倍。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巫溪县我的家休闲广场马友明副食专柜销售的尖青椒氧乐果检出值0.0538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02mg/kg)高1.69倍。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九)标称重庆市万州区明泰食品厂生产的万州区沙龙路向林食品批发部销售的冰薄饼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7.7mg/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mg/g)高54%。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标称巫山县黛溪老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条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35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标称重庆市冰雪奇缘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18CFU/250mL;42CFU/250mL;36CFU/250mL;24CFU/250mL;45CFU/250mL。标准规定为样品采样数量为5,限量值为0,允许0个样品超出限量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标称重庆市幺洋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13CFU/250mL;22CFU/250mL;9CFU/250mL;15CFU/250mL;18CFU/250mL。标准规定为样品采样数量为5,限量值为0,允许0个样品超出限量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三)标称重庆市冰容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臻点(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13CFU/250mL;27CFU/250mL;8CFU/250mL;11CFU/250mL;22CFU/250mL。标准规定为样品采样数量为5,限量值为0,允许0个样品超出限量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2.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3.   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4.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doc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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