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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7年第27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江苏省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8类食品53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26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149批次,不合格2批次;餐饮食品62批次,不合格2批次;饮料85批次,不合格3批次;糕点86批次,不合格2批次;酒类95批次,不合格3批次;粮食加工品43批次,饼干17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江苏省食药监局近期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总体情况: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8类食品53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26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149批次,不合格2批次;餐饮食品62批次,不合格2批次;饮料85批次,不合格3批次;糕点86批次,不合格2批次;酒类95批次,不合格3批次;粮食加工品43批次,饼干17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 标称常州市喜双双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运旺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83CFU/250mL,94CFU/250mL,109CFU/250mL,117CFU/250mL,104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标称常州市洋洋纯净水厂生产的渴怡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2CFU/251mL,8CFU/251mL,73CFU/251mL,0CFU/251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标称徐州胡大祥太空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胡大祥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5CFU/250mL,1CFU/250mL,<1CFU/250mL,<1CFU/250mL,4CFU/250mL。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四)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钻石星城连锁店销售的标称南京市溧水洪蓝天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步步糕 ,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60CFU/g,<10CFU/g,120CFU/g,<10CFU/g,<10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标称南通市新亚旺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脆饼,霉菌检出值为760CFU/g,标准规定不超过150CFU/g。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六)常熟市海虞镇欧德福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苏淮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沟大曲浓香型白酒,酒精度检出值为37.7%vol,不符合标准规定的41%vol~ 68(标示值50±1.0)%vol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七)标称南京东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雨花大曲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29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初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八)江阴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申港大统华购物中心销售的小美芹,克百威检出值为0.03m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02mg/k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九)标称丹阳市里庄东新酒厂生产的封缸酒(黄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054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初检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检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第五食堂)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356mg/kg,标准规定不超过100mg/k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一)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食堂)销售的油条(工业学院第一食堂),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620mg/kg,标准规定不超过100mg/k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二)江阴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申港大统华购物中心销售的韭菜,铅(以Pb计)检出值为0.15m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1mg/k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三、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徐州、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南通、连云港、宿迁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1.食品抽检合格-20171227.xls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1227.xls
 
     3.本次检验项目.doc
 
     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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