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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48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山西省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本期公布148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饮料、方便食品、水果制品、酒类、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1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9批次,合格样品139批次。
      本期公布148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饮料、方便食品、水果制品、酒类、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1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9批次,合格样品139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不合格样品9批次,分别为:
 
  1.饮料3批次,分别为祁县麓台山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亚硝酸盐(以NO-2计)超标,检出值为0.030mg/L,标准规定为≤0.005mg/L;芮城县甘露饮品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亚硝酸盐(以NO-2计)超标,检出值为0.020mg/L,标准规定为≤0.005mg/L;岚县瀑岚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n1=62,n2=0,n3=0,n4=0,n5=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2.水果制品2批次,分别为闻喜县康村果脯加工厂生产的山楂卷(块)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超标,检出值为0.8g/kg,标准规定为≤0.5g/kg;中阳县东润农牧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枣芯核桃大肠菌群超标,检出值为n1=1.2×102,n2<10,n3<10,n4<10,n5<1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M=102(CFU/g)。检验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3.肉制品2批次,分别为大同市南郊区聚德源肉制品厂生产的甜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菌落总数检出值为  n1=1.1×106,n2=1.3×106,n3=1.2×106,n4=4.9×105, n5=1.4×106(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4, M=105(CFU/g);大肠菌群检出值为n1=4.5×102,n2=3.5×102,n3=3.5×102,n4=3.9×102,n5=2.0×102(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M=102(CFU/g);大同市矿区大润发万家超市销售的标称张家口市新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牛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标,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240g/kg,标准规定为≤0.07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为3.2,标准规定为≤1。检验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4.豆制品1批次,繁峙县繁城镇香香豆腐干销售的标称繁峙县晋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豆干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078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5.方便食品1批次,平遥县先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杂粮碗托菌落总数超标,检出值为n1=5.3×105, n2=1.2×106,n3=6.2×105,n4=6.1×105,n5=5.5×105(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4,M=105(CFU/g)。检验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合格样品139批次,具体为:
 
  1.粮食加工品15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25项指标。
 
  2.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检验项目为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6项指标。
 
  3.糕点5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21项指标。
 
  4.饮料14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33项指标。
 
  5.方便食品6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13项指标。
 
  6.水果制品24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等16项指标。
 
  7.酒类31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等7项指标。
 
  8.肉制品14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微生物指标等20项指标。
 
  9.乳制品2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兽药残留、三聚氰胺、微生物指标等23项指标。
 
  10.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5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等11项指标。
 
  11.豆制品2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微生物指标等15项指标。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市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
 
  备注:
 
  1、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常见的细菌之一,常存在于潮湿的环境,如土壤、水、空气中,该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在机体抵抗力降低等特定条件下可致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一是原料水体受到感染;二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杀菌不彻底,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饮用水或容器内壁接触;三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
 
  2、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材受污染,或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或者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等原因导致。
 
  3、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并非致病菌,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可能由于原料、包材或生产加工过程受微生物污染,生产加工过程中工艺把关不严,人员、设备和环境的清洗消毒不到位,产品杀菌不彻底或在储运过程中未能持续保持储运条件等原因造成。
 
  4、亚硝酸盐(以NO-2计)
 
  亚硝酸盐属于食品添加剂,主要起护色和防腐作用,亚硝酸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水源受亚硝酸盐污染造成,长期饮用亚硝酸盐超标的水会给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
 
  5、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可起到抑菌防腐作用。苯甲酸是相对比较安全的食品防腐剂。但是,对于包括婴幼儿在内的一些特殊人群而言,长期过量摄入苯甲酸也可能带来哮喘、荨麻疹、代谢性酸中毒等不良反应。
 
  6、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防腐剂。因脱氢乙酸在水溶液中降解为醋酸,对人体无毒,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未规定每日最大允许摄入量,健康风险较低。
 
  7、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
 
  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的原因可能是该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防腐剂使用未严格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使用。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3.食品抽检合格-20171225.xls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附件2.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122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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