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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7年第22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湖北省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蜂产品、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等11类食品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73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蜂产品、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等11类食品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73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茶叶及相关制品4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蜂产品1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酒类7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冷冻饮品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60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蔬菜制品111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水果制品18批次,不合格1批次。粮食加工品602批次,乳制品10批次,食品添加剂2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襄阳汉江路量贩店销售的标称湖北卧龙神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卧龙锅巴(老灶),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10CFU/g 2#:20CFU/g 3#:20CFU/g 4#:<10CFU/g 5#:40CFU/g,标准规定为n=5 c=2 m=10CFU/g M=100CFU/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悟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湖北鑫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甜情人梅,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51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天门市渔薪多乐福销售的标称湖北梁湖爽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酸藠头,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19g/kg,标准规定为≤0.1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洪湖市宏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溜溜海带(麻辣味)、溜溜海带(香辣味),脱氢乙酸检出值分别为0.737g/kg、0.734g/kg,标准规定为≤0.3g/kg;苯甲酸检出值分别为0.83g/kg、0.7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武汉双柳供销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萝卜(酱腌菜),安赛蜜检出值为0.49g/kg,标准规定为≤0.3g/kg;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检出值为0.22g/kg,标准规定为≤0.1g/kg;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7,标准规定为≤1;外婆菜(酱腌菜),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9,标准规定为≤1。
 
    (六)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沌口量贩店销售的标称武汉陆羽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的碧螺春(茶),氰戊菊酯检出值为0.33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湖北楚福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芯油、楚福牌菜籽芯油、脱皮冷榨菜籽芯油,苯并(a)芘检出值分别为22μg/kg、23μg/kg、23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黄冈市谌祥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天然枣花蜂蜜,氯霉素检出值为0.8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武汉纯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冰沙 雪泥,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50CFU/mL  2#:80CFU/mL 3#:210CFU/mL 4#:280CFU/mL 5#:190CFU/mL,标准要求为n=5 c=2 m=10CFU/mL M=100CFU/mL。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武汉市黄陂博恒酱品厂生产的美味雪菜(蔬菜),亚硝酸盐(以NaNO2计)检出值为1.8×102mg/kg,标准规定为≤20m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武汉古琴台酒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元酒(白酒(液态)),氰化物检出值为40mg/L,标准规定为≤8.0mg/L。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要求武汉、襄阳、孝感、鄂州、荆州、仙桃、黄冈、天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
 
    1.   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0608
 
    3.   食品抽检合格-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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