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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后如何进行酒类监管?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
2016年11月3日,商务部发布第4号商务部令《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对有关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16件规章,食品伙伴网注意到与食品相关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也在废止之列,实施了十多年的酒类监管规章正式废止。
  2016年11月3日,商务部发布第4号商务部令《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对有关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16件规章,食品伙伴网注意到与食品相关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也在废止之列,实施了十多年的酒类监管规章正式废止。
 
  一、规章废止原因
 
  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发生了变化。从2013年起,国家进行食品监管机构改革,就酒类产品监管而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与商务部的职责分工是这样的: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药总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食药总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都对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很具体的要求。
 
  食品伙伴网认为,另一导致该规章废止的因素是:大部分条款已经被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内容所涵盖,如规章第十八条要求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里已经有明码标价的要求。规章第十九条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也已经明确了。只是规章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规章废止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规章废止以后的酒类监管

  1、通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也包括通用的强制执行的如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上文提及的食药总局发布的各类规章同样要遵守。
 
  2、酒类专用标准
 
  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一些推荐性行业标准如:SB/T 11000-2013 《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SB/T 10711-2012《葡萄酒原酒流通技术规范》、SB/T 10713-2012 《白酒原酒及基酒流通技术规范》等也可以参考。

  3、其他要求
 
  对于进口酒类的监管依据除了《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实施条例,还有质检总局规章《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总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废止,并不意味着酒类流通监管会处于监管空白,酒类经营者应当关注现行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变化发展,做到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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