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40期)
时间: 2023-11-10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31类食品70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687批次、不合格15批次。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31类食品70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687批次、不合格15批次。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31类食品70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687批次、不合格15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义乌市华莘饮用水商行销售的标称义乌市晨宝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慈溪龙涎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慈溪市农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海宁市马桥街道英珊馒头加工场生产的白馒头,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桐乡市梧桐城河路小王蹄胖店销售的卤鸭,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丽水市莲都区陈国建小吃店销售的包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桐庐县凤川街道福亿家超市销售的老豆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慈溪市观海卫诗恩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杭州老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卤牛肉(香卤味),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厨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龙井茶,三氯杀螨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台州市临海市杜桥农贸市场黄道超摊位销售的草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杭州市江干区建塘生鲜农产品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武义县新宅鹿业发展基地生产的露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义乌市潘姚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义乌市东亨食品厂生产的冰糖,干燥失重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东亨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重金属污染
杭州钱江苑农贸市场吴乐剑蔬菜店销售的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其他污染物
宁波杭州湾新区庆福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亚硝酸盐(以NO??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嘉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嘉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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