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14大类食品199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58批次,不合格样品40批次。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14大类食品199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58批次,不合格样品40批次。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14大类食品199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58批次,不合格样品40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新乡县七里营镇汇加汇便民超市销售的标称贵州金沙禹谟泡木湾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泡木湾老酱油,菌落总数检出值为8000CFU/mL、8200CFU/mL、7600CFU/mL、9300CFU/mL、7100CFU/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50000CFU/mL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5000CFU/mL。检验机构为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濮阳高新区新习新隆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成武县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胡辣汤,霉菌检出值为190CFU/g、190CFU/g、180CFU/g、200CFU/g、4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济源市美吉炸鸡汉堡店销售的1批次煎炸油,极性组分检出值为38.6%,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7%。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中牟县开饭了快餐店使用的1批次碗、1批次勺子、1批次杯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分别为0.0363mg/100cm2、0.0333mg/100cm2、0.0607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5.信阳市平桥区梅伟果蔬店销售的1批次平菇,镉(以Cd计)检出值为0.3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6.洛阳伊嘉诚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豇豆,灭蝇胺检出值为1.8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济源市新欧德隆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委托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乐百氏AD钙,蛋白质检出值为0.63g/100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0.7g/100g。初检机构为济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郑州市河南食在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福建优道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龙海市厦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青豆(原味)、1批次青豆(牛肉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分别为4.7mg/g、5.2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9.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李伟达饺子馆使用的1批次餐盘、1批次餐碗、1批次杯子,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0.武陟县兴华路淳恒利购物广场销售的1批次香蕉,吡虫啉检出值为0.2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沈丘县祺翊鲜牛羊肉店销售的1批次羊腿肉,林可霉素检出值为1132.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恩诺沙星检出值为67254.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5.69×10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氟苯尼考检出值为691.2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2.周口芝麻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周口市翔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绿豆面,赭曲霉毒素A检出值为3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3.方城县裕客隆百货副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惠州市耶利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清蓝椰子水椰汁(植物蛋白饮料),蛋白质检出值为0.44g/100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0.5g/100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4.济源市坡头郑镜早餐店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36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济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5.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秦记烙馍村饭店使用的来自河南众碗典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78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6.兰考县鲜时代购物广场销售的1批次油炸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24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7.汝南县贾立新副食超市销售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3.8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8.三门峡市涧南农贸批发市场马平新销售的1批次白豆角,噻虫胺检出值为0.078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9.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富味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黄梅干,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45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35g/kg。初检机构为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0.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信阳春晓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开封市龙亭区罗罗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花生酥·原味(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7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1.郑州市惠济区五厂烩羊肉美食店使用的1批次小碗、1批次小碟,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2.济源市坡头镇妞妞烧饼店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7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济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3.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万嘉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长豆角,灭蝇胺检出值为2.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4.中电建(三门峡)千禧商贸有限公司生活广场销售的1批次扁豆角,噻虫胺检出值为0.05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5.郏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多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枸杞红枣银耳羹,霉菌检出值为180CFU/g、70CFU/g、35CFU/g、90CFU/g、4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6.封丘县黄德镇顺心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多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酸奶果粒麦片,霉菌检出值为20CFU/g、250CFU/g、240CFU/g、75CFU/g、55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7.内黄县宜佳优品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巨野县啃棒食品加工厂生产的1批次山椒凤爪,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4000CFU/g、18000CFU/g、16000CFU/g、21000CFU/g、25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濮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8.郑州宴遇小火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1批次装粥碗、1批次圆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分别为0.0111mg/100cm2、0.0163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9.郑州宴遇小火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1批次方盘、1批次杯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分别为0.0282mg/100cm2、0.0154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0.鹤壁市淇滨区贵英天天菜行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1.8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1.长葛市鑫盛翔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天津市有泰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奇亚籽坚果速溶藕粉羹,霉菌检出值为140CFU/g、50CFU/g、40CFU/g、95CFU/g、7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2.临颍县易之和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北锦食食品有限公司总经销、沧州宏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阿拉尔枣肉片,霉菌检出值为40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50CFU/g。检验机构为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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