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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饮料,食用农产品,方便食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豆制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糕点,餐饮食品,保健食品12大类食品411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饮料,食用农产品,方便食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6大类14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超限值、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近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饮料,食用农产品,方便食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豆制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糕点,餐饮食品,保健食品12大类食品411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饮料,食用农产品,方便食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6大类14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超限值、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咸阳天祥云济雪浪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1批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渭南市临渭区宙斯凉皮店销售的标称陕西维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桃香橙汁饮料,1批次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标称陕西三为井甜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忆井甜牌忆井甜饮用纯净水,1批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华阴市惠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方多鲜庄园牌草莓味牛奶饮品,1批次蛋白质不符合《含乳饮料》(GB/T 21732-2008)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标称陕西凤庵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凤庵泉纯净水,1批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富平县好鲜乐购物广场销售的鸡腿,1批次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渭南市高新区杨康周长美蔬菜食用菌专卖店销售的韭菜,1批次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铜川市新区自军干菜水产店销售的乌鸡,1批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安康汉滨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紫阳县开源富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深磨坊牌玉米稀(红豆),1批次霉菌不符合产品明示企业标准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标称陕西超跃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秦巷牌擀面皮,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明示企业标准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安康汉滨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康市颐品庄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颐品荘园牌颐品拐枣酒,1批次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安康市涵晨供销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子鑫酒业有限公司委托陕西卿记酒坊生产的子鑫牌板栗原浆酒,1批次甲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陕西麦一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称生产商为西安麦一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骆小西牌原味手剥大瓜子(烘炒类),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四、安康市万友水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康市利丰农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利丰+图形字母牌蔬菜干制品(土豆片),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产品明示企业标准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
 
     附件2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3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doc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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