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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5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核心提示: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25类食品共1533批次样品。具体情况如下:抽检的1533批次样品中,合格样品1500批次,不合格样品33批次。不合格样品为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食用农产品7批次、餐饮食品1批次、酒类12批次、冷冻饮品3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调味品1批次、饮料5批次。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25类食品共1533批次样品,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的1533批次样品中,合格样品1500批次,不合格样品33批次。不合格样品为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食用农产品7批次、餐饮食品1批次、酒类12批次、冷冻饮品3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调味品1批次、饮料5批次,其生产日期/购进日期等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辽源市龙山区粒粒诚包山榛子店销售的生芝麻(生干籽类)(购进日期2021-05-09),酸价(以脂肪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二)辽源市龙山区东西南北调料庄销售的黑芝麻(生干籽类)(购进日期2021-06-01),酸价(以脂肪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三)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市场老丫水果干果粮油综合商店销售的黑芝麻(生干籽类)(购进日期2021-05-26),酸价(以脂肪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四)辽源市龙山区洪五调料部销售的黑芝麻(生干籽类)(购进日期2021-05-03),酸价(以脂肪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五)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鑫园冷饮店销售的标称海城市鑫民意冷饮食品厂生产的黑凤梨(雪糕)(70克/支、鑫民意字母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0-07-22)、拨丝红薯-牛奶红薯口味雪糕(75克/支、鑫民意字母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3-10),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六)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鑫园冷饮店销售的标称梅河口市宁辉天泉冷冻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棒(冰棍)(50克/袋、生产日期2020-07-27),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七)南关区德人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07-07),经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南关区德人生鲜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八)吉林市丰满区吉佰隆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省泉阳天然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泉阳原浆酒(白酒)(450mL/瓶 42%VOL泉阳商标、生产日期2020-12-06),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九)大商股份延吉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公园路超市销售的标称延边龙缘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的真味明太鱼片(208g(鱼片200g,调料8g)/袋、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6-05),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四平市铁西区晨阳生鲜超市销售的油菜(普通白菜)(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07-04),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一)吉林市丰满区西红市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市四方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378g(土豆粉:300g 酱料:50g 辣椒油:15g 麻油:3g 调味汁:10g)/袋、润旺缘+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6-10),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二)吉林市丰满区西红市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市四方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粉条)(378g 土豆粉:300g 酱料:50g辣椒油:15g麻油:3g调味汁:10g /袋、润旺缘+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7-02),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三)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强正干调蔬菜摊床销售的标称和龙市自然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包装饮用水(500ml/瓶、梦井泉商标、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05-15、2021-05-16),亚硝酸盐(以NO₂⁻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粮油批发店销售的标称吉林省盛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酒(配制酒)(300ml/瓶、3.8%vol、珠丽雅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0-03-22),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五)标称通化东特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潮牌青梅茶酒(配制酒)(500ml/瓶 9%vol、生产日期2021-06-03),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六)抚松县露水河镇家家乐超市销售的标称四川泸州老作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宏作坊浓香型酒(白酒)(500mL/瓶 42%vol、老宏作坊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12-05-19),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七)标称白山市鹿灵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鹿鞭酒(配制酒)(500ml/瓶 38%vol、東方印商标、生产日期2019-01-10),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八)标称吉林省森之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泉阳河大枣、枸杞配制酒(450mL/瓶 38%vol、泉阳森之源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15-10-07),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九)公主岭市亿福源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标称长春市圣泉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原浆酒(450ml/瓶 38%vol、圣水泉商标、生产日期2016-12-05),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十)标称四平市铁东区旺香烘培坊加工制作的老式饼干(自制)(计量称重、加工日期2021-05-23),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廿一)吉林高新区方舟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市马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白菜调味料(辣椒酱)(350g/袋、江城马婆商标、生产日期2021-05-08),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四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廿二)洮南市骆驼岭超市销售的标称赤峰哈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闷倒驴酒(500ml/瓶,60%vol、草原金牧馬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14-11-09),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廿三)白城市中智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哈爾濱市天合酿酒廠生产的火丰二锅头酒(500ml/瓶,42%vol、火豐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16-02-19),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廿四)吉林市丰满区樱之花咸菜摊床销售的小黄瓜(酱腌菜)(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05-26),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廿五)梨树县梨树镇金亿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省梨树县慈禧家酒厂生产的江湖原浆60°酒(4800ml/桶、60%vol、大笑江湖及字母商标、生产日期2020-12-07),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廿六)吉林市船营区迎宾食杂店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凌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野生冰蓝莓(配制酒)(750ml/瓶 2%vol、凌氏汇丰字母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19-11-20),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廿七)四平新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鑫金华综合商店销售的标称贵州酱宗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杨酒师酱酒(酱香型)(500ml/盒 43%vol、杨酒师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14-05-11),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廿八)延吉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鲜活鲤鱼(购进日期2021-05-28),地西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廿九)吉林市昌邑区石成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市玖泓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众露包装饮用水(550ml/瓶,生产日期分别2021-03-21、2021-04-28、2021-05-11),电导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环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8月30日
 
  附件: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第35期).docx
 
     附件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第35期).docx
 
     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0830.xls
 
     附件4:食品抽检合格-20210830.xls
 
     附件5:食品抽检合格表2-20210830.xls
 
     附件6:食品抽检不合格表2-2021083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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